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