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