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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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