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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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