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