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