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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