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