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