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工作衔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专门指导。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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