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工作衔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专门指导。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