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投资,参照本办法报送投资信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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