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投资,参照本办法报送投资信息。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