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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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