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