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