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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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