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联营申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一)成立满3年; (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联营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一)成立满3年; (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