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