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