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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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