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联营规则第二十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各自保持独立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