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联营规则

第十七条

联营双方在开展联营业务中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依照联营协议,由过错方独自承担或者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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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