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联营规则第十三条联营双方受托办理法律事务,应当避免各自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