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质量要求第五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