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