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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