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