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