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