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