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