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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