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接受监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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