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质量要求第十一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