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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