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