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