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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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