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