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