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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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