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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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