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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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