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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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