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