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属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有关项目所在地海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受赠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