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由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受赠人接受捐赠并向海关出具接受捐赠物资进口证明申请免税。具体免税手续由最终使用人(使用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等受赠人接受境外捐赠的项目,由受赠人统一向北京海关申请免税。
本办法所称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是指: (一)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三)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前款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20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新品,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