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本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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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