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是指: (一)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社会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公益性图书馆。 (二)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公众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各类公益性博物馆。

本办法所称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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