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受赠人(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第一联:海关留存)编号()字号 主管海关物资到货口岸 境外捐赠人名称 捐赠物资品种 (详见随附清单)) 物资数量物资金额 受赠人审批盖章 经办人姓名:电话:年月日 备注: 1.本证明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并附盖有公章的物品清单。 2.物资进口前,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持本证明正本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本证明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3.本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出具本证明单位留存。 4.受赠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出具本证明;对受赠人为本《实施办法》所述的社会团体的,由该团体出具本证明。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第一联:海关留存) 序号使用人(使用单位)名称物资数量捐赠物资品名数量金额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地址 备注: 本《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有关管理规定与《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管理规定一致。受赠人(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审批盖章 年月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