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扶贫、慈善性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二)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免征进口税的捐赠物资,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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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