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扶贫、慈善性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二)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免征进口税的捐赠物资,不适用本办法。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扶贫、慈善性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二)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免征进口税的捐赠物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