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附件1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
免税进口的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