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附件1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

免税进口的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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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