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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