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