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举行听证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