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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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