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举行听证第二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