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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