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举行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