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四)质证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办案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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